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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一中教职工违纪违规处理条例
2022-09-30 14:56:16    科研处    阅读 5162次

为了进一步健全学校管理制度,根据《威海一中教师日常行为规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一、惩戒方式

1.诫勉谈话。

2.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

3.取消学期、学年评先选优资格。

4.待岗培训一年。

5.解除聘约。

6.开除公职。

二、违纪违规行为

1.公开抵制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法规,组织或参与群体上访或罢课造成恶劣影响。

2.参与黄、赌、毒等违法活动或违反社会公德行为。

3.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在言行上歧视、侮辱学生。

4.酒后进课堂、值班检查。

5.向学生家长索要、变相索要钱物或接受在校学生家长宴请的。

6.擅自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报刊或其他商品,变相为学生统一征订练习、习题和其他资料。

7.从事有偿家教经查实的。

8.在命题、考试、阅卷、统分、考核等环节中,弄虚作假或造成教学事故的。

9.迟到、早退或旷工、旷课情节严重的。

10.在各级各类考试中协助考生作弊为考生谋取利益的。

其它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对应处理办法

1.诫勉谈话无效后待岗培训一年直至开除公职。

2.所犯错误较轻的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评优资格直至开除公职。

3.所犯错误较轻的由部门主任诫勉谈话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错误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待岗培训一年,视认识错误情况确定是否聘用或解除聘约。

4.第一次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第二次取消评优资格并待岗培训一年,视认识错误情况确定是否聘用或解除聘约。

5.第一次由部门主任诫勉谈话、第二次由分管校长诫勉谈话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第三次取消评优资格并待岗培训一年。

6.退出非法所得、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情节恶劣者待岗培训一年。

7.第一次由分管校长诫勉谈话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第二次取消评优资格并待岗培训一年、第三次解除聘约。

8.由部门主任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取消学期、学年评先选优资格。情节恶劣的待岗培训一年。

9.当月迟到、早退3次以上或旷工半天由部门主任诫勉谈话; 当月迟到、早退6次以上或旷工2天以下由分管校长诫勉谈话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资格;旷工三天或以上待岗培训一年。

10.取消评优资格、待岗培训一年,情节恶劣者开除公职。

特别说明:

1.凡同时违反上述两条或两条以上的视情节加重处罚。

2.党员教师违反上述规定的除加重处罚外按《中国共产党党员处分条例》处理。

3.凡受待岗培训一年处理及以上的,年度师德考核得零分,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4.触犯刑律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5.其他违纪行为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处理。

四、处理原则与程序

1.以事实为依据,公平、公开、公正,实行民主监督。

2.设立校长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全面了解情况,加强全程管理,掌握详细事实与数据。

3.纪检办公室充分听取全体教职工和学生、家长意见和建议,收集、核实反映的事实,对照本办法提出处理方案交校委会确定。

4.被处理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向校委会提出申诉。

5.处理结果与本人见面,违纪违规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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